武汉科技大学妇委会文件
武科大妇[2015]1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妇委会各分会:
现将《武汉科技大学“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妇委会
2015年6月28日
武汉科技大学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各妇女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引领学校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学校建设和发展;为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并完善对“巾帼文明岗”的管理,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全面开展,根据《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指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在学校具有先进示范性的女性为主的集体(如学院、系部、科室、班级等)或岗位。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成才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发挥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广泛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集体(班级)或岗位中开展。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各单位或集体,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 组织建设好。“巾帼文明岗”成员不少于3人,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领导重视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专班,把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成效显著。
(二) 制度建设好。创建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目标、有措施,管理规范,创岗档案健全,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有接受师生监督、评议的制度和相关措施,渠道畅通。有网站、网页、简报、墙报、专题展览等形式宣传创建文明岗的阵地。
(三) 岗位创建好。岗位负责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自觉地带领创建成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岗位成员勤奋好学,整体素质好;主动学习妇女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关注妇女事业发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树先进,争优秀,比贡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思想;增强岗位(团队)凝聚力。大力倡导岗位成才,有意识、有计划发现培养并推荐女性人才。结合岗位特点,推出一项以上特色活动并取得明显成绩。
(四) 工作业绩好。岗位成员团结协作全面完成创建计划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和年度各项业务考核指标。开展岗位竞赛活动,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成员参与率达95%以上。拥有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伍,每年定期开展巾帼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效益好。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所在部门推荐、师生评议、报学校主管部门考核审批。
第七条 各分工会和妇委会分会要加强协调和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保证所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学校成立“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巾帼文明岗”考核标准的制定,并负责“巾帼文明岗”考核工作。
第四章 命名与表彰
第九条 学校“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两年命名、授牌、表彰一批校级“巾帼文明岗”。
第十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将运用网站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将“巾帼文明岗”奖励纳入所在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巾帼文明岗”集体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优先将其列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职晋级。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每两年由学校“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予以复查。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复查后,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 符合“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的,可继续保持其荣誉称号。创建活动有新的发展且成绩显著,达到上一级“巾帼文明岗”评定条件的,可向上级机关推荐、报送。
(二) 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明显或出现问题的,由学校视其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决定。在限期整改期间,不悬挂“巾帼文明岗”奖牌。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恢复“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准予挂牌;整改无效的则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三)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检查核实,学校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1、岗组中有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现象。
2、工作中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
3、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发生损害师生员工利益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4、文明岗内部管理混乱,岗位成员之间因不团结而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效果,影响极坏,师生员工反映强烈。
5、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巾帼文明岗”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则自动取消荣誉称号,学校收回奖牌。例如: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50%;主要负责人中无女性;岗位因工作需要而撤消、解散、变更。
第十四条 学校“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妇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命名、考核、表彰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创建活动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要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新鲜活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妇联统一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巾帼文明岗”牌匾。
(一)材料:黄铜
(二)字体:“巾帼文明岗”为红色隶体字,署名为黑色隶体字,正中印刻妇联红色会徽。
(三)尺寸:为55cm×35cm。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符合条件的岗位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由学校“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